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於年度中解散,應依規定於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解散年度之所得税結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則須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所詢存貨等資產之銷售或處分,則依發票開立日期入帳並計算損益,所以想合法節税,要於解散前即先規劃。至於清算期間屆滿當期如有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或應退税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報繳或申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