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商會法第65條文規定商業負責人應編製商業之決算報表,與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應編製之財務報表,用字遣詞雖各異,但所指之人、事、物,解釋上當無不同;亦即兩法所稱商業之決算報表等同財務報表,商業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及202條規定即等同董事會;公司重大業務之執行既須董事會議決,則財務報表當然於董事會通過才算編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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