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8條規定,「資本公積」係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而言。有關公司受領股東捐贈之資產,經濟部雖審酌法令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一致性,已放寬解釋,無論有無依股權比例進行,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但對於非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不得轉增資(經濟部91年3月14日,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解釋),更何況盈虧撥補議案必須踐行公司法第168-1條丶第229條及第230條規定程序,因此所提擬於108/10將108/9「資本公積-受贈資產」逕予沖銷累積虧損及轉增資,與法令欠合。另外提請注意者,乃該受贈資產應以公允價值入帳,於税務申報時,若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或不符所得税第4條1項17款規定之自然人股東之捐贈,仍應自行調整轉列受贈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計課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