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107設立,107有營利事業所得額,惟未達起徵點,故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所得額,108年請先依1.公司法228-1條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2-1.如要分配,則108年依分配金額發予股東(不論幾人,皆同),隔年(109年)1月列單開立股利所得扣繳憑單,股東5月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2-2.如提列法定公積後不分配或仍有盈餘,則109年5月依所得稅法66-9條規定107年度以後盈餘課徵5%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股東與公司各具獨立之法律人格,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並分配給股東,股東才有股利所得,公司始須依規定申報股利憑單,但所得税法修正後分配給國內居住者已不用扣繳税款;如未分配即無上述應申報情事。惟公司每年度應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計算是否有應加徵之税額,特予提醒。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