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機關團體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原則上應辦理暫繳, 但無任何對外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符合財政部函釋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即免辦暫繳。由於機關及公益社團或財團,依法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可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且即使解散,其賸餘財產原則上也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因此不可能有所詢將盈餘分配直接併入綜所稅情形。所以負責人或主事者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勿將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機關團體財物,轉為自已或第三人為不法所有,否則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税法罰鍰及刑法侵占罪等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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