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建議認列為一般費用,因政府規費金額不大。
2.該專利除取得ROC的專利外,一般同時會去申請世界各國的專利,所花的費用通常都不小,此時再考慮是否列為資產來攤提。
3.至於攤提的方法,是要按財會準則或稅法規定?視貴公司是否要公開發行來決定,如果為中小企業,近期不會有上市櫃打算,則採用稅法規定比較簡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應屬自行發展取得之無形資產,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列為無形資產--專利權,因此除所述向智財局所繳許可規費(含規費、領證費用及年費)外,如有委託專利代理人之服務費亦可一併作為專利權成本,列為無形資產,並依專利權享有之法定年數攤提。另由於該等規費金額不高,有些公司為省去後續會計處理程序與成本,直接認列當年度費用,亦無不可,不過建議貴公司還是將之列為無形資產,除可真實報導取得專利之經濟活動事實外,未來有融資需求時,財報上之無形資產,亦會提升銀行對公司之信用評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購入之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購入成本為取得成本入帳。但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因此,貴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許可規費,可以作為專利權成本,列為無形資產,並
依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專利權應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作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