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將庫藏股票獎酬員工,仍屬具有相當對價關係之有償轉讓。若員工不必出價即取得者,公司可按其公允價值全額認列為薪資費用;若是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價格售讓予員工者,則按股票公允價值與員工認購價間之差價,認列為薪資費用。但税務申報,須依財政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將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即出售庫藏股之證券交易損失),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