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A公司與B公司合併後新設C公司,A公司與B公司各取得C公司50%股權(A、B公司均消滅);A公司歷年度都有盈餘;B公司合併前一年則尚有得扣除之各期虧損500萬元--均符虧損扣除之規定。
(2)合併後新設C公司第一年獲有盈餘300萬元,依企業併購法第43條規定僅能抵扣250萬元(原虧損的1/2)。剩餘未抵扣的250萬元--仍可繼續由C公司於未來依規定扣除。
(3)透過比例計算的規定,國家可避免合併後第一年即遭全數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