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有關進口報單(G7&55)銷貨退回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以報關單之「報關日期」為準。在您9/7的詢答已說明,內容如下請參考:【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該復運進口金額,列入「報關日」所屬之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銷項退回及折讓欄申報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