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如陳會計師所述,因為不能以代收代付的方式處理,所以在五月申報營所稅的時候,不能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那欄減除運費的金額,這樣子反而會造成收入漏報,被國稅局查到時,可能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除二倍以下或三倍以下的罰鍰,不可不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值加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銷售額指的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所以加收之運費,應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代收代付處理。至於蝦皮所開給之運費發票,可列為銷售費用,其進項税額得扣抵。故書審申報必須包含加收金額,否則即涉及違章漏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