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間之交易原則上均應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所詢二聯式發票開立後之退回或折讓,買受人該是指非營業人(個人)而言。依規定相關營業稅報報繳後,該買受人如有退回或折讓情事,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依法銷貨退回之發票當然不能對獎,開立人因過失未收回發票致被兌獎成功,即負有理賠責任。但銷貨折讓(定義為部分金額之減讓,如全額應屬退回)之發票,買受人仍有對獎權利,因故不願被收回者,如已取得折讓證明單及原發票收執聯影本替代,客戶還是可以兌獎,開立發票者也無對獎額理賠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上元
榮譽會計師
A: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假設你的情況是在9月申報前已知道要退款,應先收回該張發票,並於9月申報作廢。若是在申報後才知道要退款,則依上述第2點規定辦理取得相關資料。
如果是全額折讓,則對方就無法兌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