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已支付之設備款因一直無法驗收未轉入設備,雖確認設備無法使用,款也收不回來,建議仍暫存記於原始帳載之「預付設備款」;但應即進行該帳款之追討動作,例如先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再向申請法院聲請掣發支付命令,被異議時提起民事訴訟進而聲請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同時就該設備應退回或變售或報廢,依對方回應情形為適當處置。如嫌麻煩想要認損,至少也須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載明交易及無法驗收事實與索取金額等催討之,於逾期兩年經催討無效後,再遵循查核準則規定以「各項債權逾期兩年經催討無效不能收回」為由,轉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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