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政鴻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所以無論7-8月營業稅是已申報或未申報,此張7月開立的二聯發票都應收回,收回後自然無法兌獎,此與是否全部折讓還是部份折讓無關。客戶若沒退折讓但二聯發票買受人需打上名字,這張發票還是可兌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