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而貴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受贈資產屬受領贈與之所得,並沒有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得將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