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扣繳憑單;2.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此類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3.貴公司人員到商業公會上課,收到收據,不是發票,屬上述1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得以92所得格式其他所得辦理申報扣繳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