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雖然近兩年來財政部已輔導這些跨國平台業者辦理稅籍登記或委託其國內代理商,但貴公司所提問題仍困擾國內使用跨國網路平台廣告的客戶,據瞭解癥結在一般客戶廣告量極少(相對於google或FACBOOK全球廣告量),未達其最低消費門檻(例如每月台幣30萬元),只會開立一張月結單,不開立發票給客戶,所以產生與姜會計師所引述稅法規定不合之情事,有些客戶為避免這種困境,改委託廣告代理商在跨國網路平台廣告,取得廣告代理商開立之發票,而廣告代理商則累積廣告量達門檻,可取得跨國網路平台業者的發票,可化解申報扣繳的問題,不過可能要增加一些廣告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南區國稅局106.7.11表示,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2.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裁罰;3.由於google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