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建議僅針對佣金刷卡金額開立發票,帳上做代收代付;2.為國外旅行公司代收代付費用,應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規定,僅刷卡佣金需報繳營業稅;3.建議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勞務,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資證明確屬為國外旅行公司代收代付,因應國稅局勾稽查核;4.建議編製代收代付及佣金收入清單,明確歸屬刷卡金額明細,並取得保管上述3.之外匯文件,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33款與外銷有關勞務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