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各有獨立人格,界線要分明。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15條也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因此貴公可所擬兩項公司資金處理作為,有違法之嫌,並不可採;應以公司名義進行理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如果您將出資額轉回給個人股東,會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規定,此部份處罰為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錢已輕是屬於公司的,和股東個人是獨立分開。至於要轉投資的話,現行公司法已修改,非公發公司沒有限制轉投資的額度,所以會建議以公司的名義去投資,如果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的話,營所稅不用課稅,但會計算基本稅額申報。所以,請不要將出資額轉回股東,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