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106.9.21經商字第10602420200函規定,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因此所詢問自然人股東捐贈汽車給公司,應依該汽車之公允價值入帳,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分錄為(借)運輸設備(貸)資本公積-受贈資產。運輸設備可評估耐用年限提列折舊。(借)折舊費用(貸)累計折舊-運輸設備。由於屬自然人股東捐贈,公司免列入所得課稅。但自然人股東仍依法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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