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關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復運進口者,該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應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核估關稅完稅價格,海關並據以計算代徵之營業稅額。至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復運進口免徵關稅者,其營業稅亦比照免徵。
關稅法第三十二條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依據上述規定於申報進口報關金額時,需將委外修理之費用列入進口報關金額中,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公司申報該進項稅額。公司幫台灣客戶維修收取的費用,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對象為營業人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認列公司之營業收入,並申報銷項稅額。支付給國外的維修費用,依據國外的Invoice及匯款單據,認列為公司的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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