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製造業與買賣業的差異主要在成本計算方面。
(2)製造業係:購入原料--經加工製造後--以產成品型態出售;因此製造業的產成品成本=材料成本+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購入原料品名不會等於產成品品名。
(3)買賣業則係:買入成品--【不】經加工製造--直接以買入成品原型態出售。如不考慮期初期末存貨(即買入後全部出售),則銷貨成本=進貨成本。兩者品名均必須相同。
(4)製造業因成本計算的過程複雜,一般中小企業如無法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成本計算表,關於成本部分--稅務機關將會採用核定成本方式。因製造業加工過程複雜,營業週轉時間較長,稅務機關採核定的同業成本率通常較買賣業為低(即製造業核定的毛利率會較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