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這需要釐清消費者以點數折抵消費金額時,銷售之店家是以銷售折扣(由店家吸收)或是折抵金額轉向發行公司收取,前者非代收代付性質,直接寄入店家之銷或折讓,後者屬代收代付性質,折抵金額先列入應收帳款,俟向發行公司收取後,再沖轉應收帳款。又抽獎活動之獎金,由支付之營業人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