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新北市政府對配合作業的眼鏡行【未要求--逐筆先開立發票】,則於向衛生局一次彙總請款時,依照補助金額全額開立發票(內含稅)。
(2)如收取補助金額 3,500元,即以3,500元 ÷ 1.05反算(補助)銷售金額為 3,333,稅額則為(3,500-3,333)=167。
(3)會計分錄為:借:現金3,500元 貸:銷項稅額167元 貸:補助收入3,33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