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1.巳合法設立登記之佛堂,將銀行存款用於購買終生壽險,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五項規定似欠合,因終身壽險並非准可運用項目,但如經預決算編審程序報經業務主管機關核備,且受益人載明為佛堂者,或可另當別論。由於終身壽險性質應屬個人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曾經財政部95/06/19台財稅字第09504538780號函釋在案,故不宜列為團體之理財工具。2、若個人捐贈現金或土地時,捐贈對象必須是合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始可免徵贈與税;佛堂如僅屬財團而非財團法人,即不適用免徵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