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係已出口機器--復運進口維修,再進口時「得由原貨物輸出人或原製造工廠申報進口。前項外銷品,如有特殊理由須由與該外銷品出口無關之其他廠商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原貨物輸出人委託其代辦進口之同意函及其他證明文件,供進口地海關審核」。(關務署105年6月30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932號)令
(2)公司幫客戶復運進口機器之維修勞務收入--如未向國外廠商取得外匯收入,應開立應發票申報營業稅。
(3)由於外銷勞務對於是否屬於「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在判斷上徵納雙方間仍存有不同認定觀點。如有疑議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