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二親等之間,公司股權贈與、買賣,皆應要先申報贈與稅,不論是否需要繳交贈與稅.
2.依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3.如果買賣經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因此,要提供資金流。
4.如果贈與,且是在免稅範圍內者,得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股票贈與在免稅額內仍要申報贈與稅才能過户,已報繳贈與税可免徵所得税。部分買賣則必須保存真實資金流備查,已簽證股票繳納證交税後免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經簽證之股票交易即須申報財交所得。另須注意:贈與或買賣金額,與股票移轉當日評定之公司淨值(有不動產者公司淨值可能調高)要相當,不宜異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