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於108年解散並於當年即清算完結辦理清算申報,因此依清算申報書P3「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格式內容填報後,若分配金額大於出資額,超過之金額要核發股利憑單給股東,否則免。至於P.4「未分配盈餘申報表」不必填報,詳請參閱P4.背頁之申報須知一、(三)說明。
另題外說明:貴公司108年3月解散,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辦理108年1月1日至3月解散日止之結算申報及107年度之結算申報(107年度結算於5月31日前申報也可)。因清算所得申報期限,係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三者限期有別,特提請留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