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於108年3月解散時,107年度有未分配盈餘,108年度有決算損益,依所述108會計年度結束前可清算完結並辦妥結清算申報,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准免專案申報;俟108年清算完結將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時,再就超過原投資金額部分之終結盈餘,一併填報股利憑單,核發各股東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江文生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關於解散而消滅之營利事業,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範圍問題:1.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固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但解散的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如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依實際情況(清算能否當年度完結)開立股利憑單(實際發放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