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離職員工因受限於競業禁止條款,由公司依契約每個月給與之補償金,不屬退休、退職或薪資所得,也非屬填補損害之免税賠償金,宜歸類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項第十類之應税其他所得,但可由扣繳義務人(公司)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並免繳納二代健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政鴻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您的描述此筆支付離職員工之補償金似屬「其他所得」較為恰當,免扣繳但仍須於每年1月底填報免扣繳憑單給該所得人。而其他所得不屬於二代健保計算範圍內,給付時自然不須計算繳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