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企業專為自地自建而發生之借款成本(利息支出)應予資本化,直至該資產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時為止,其後之貸款利息可作當期費用列支。惟所得税查核實務,要求停止利息資本化後於該房地出售過户完成前或交付買方使用前,須轉列遞延費用,爾後再列為收入之減項,不無爭議。惟所詢乃公司房地已蓋好出售後尚有之貸款利息,則以當期費用列支即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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