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關於所提問題的【關鍵-1】在【保險種類】,死亡險部分是人壽保險,生存險及投資型保單部分為儲蓄保險,【關鍵-2】在【受益人】。且假設為99年1月1日之後之保單。
2. 【受益人】如果為負責人,各期已繳保險費均屬於負責人之薪資所得,併入薪資扣繳。
3. 【受益人】如果為公司,死亡險部分是人壽保險,此部分之各期已繳保險費--列為公司保險費支出。
4. 【受益人】如果為公司,投資型保單部分為長期投資,此部分之各期已繳保險費--列為公司長期投資;投資專戶於課稅年度中產生收益,計入要保人當年度收益,依連結的投資標的獲配收益類型,分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決定應該課稅或者免稅(這部分的規定相當複雜)。投資給還本公司時則為投資之收回,同時除列帳載長期投資。
5. 長期投資會計科目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則列入非流動金融資產項目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