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日本法人來台投資,必須將日本法人出具的授權書進行公正或認證程序。公認證文件以中文為主,但外國人可能習慣出具外文或當地通用文件,故如以外文出具者,應附中文譯本。可知,此份文件以中文為主,由台灣公認人認證當然沒有問題。
可是,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公證人必須依照公證法進行認證,但公證法裡面要求公證人必須確認外國法人的資格,由於各國規範不同,過去公證人會依賴我國政府(經濟部)對該外國法人的認許文件為確認基礎。但因為目前我國已經取消外國法人認證程序,可是公證法尚未跟著調整,所以,會發生找不到公證人幫外國法人公認證的情形。
結論:建議您請該日本法人在當地法院、公證人或我國駐日代表處進行認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相關事項,建議參考[公司法]第386條-387條規定,應由公司負責人或委任代理人向主管機關辦理,依據[公司法]第387條第3項規定,其中代理人以會計師或律師為限;2.依最近辦理境外公司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公認證程序新增規定,以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為例,申請人無法親自送件時,透過代理人送件,需繳交經香港公證人驗證的授權書。申請人在香港以外地區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請人倘在中華民國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及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證過之授權書;另中華民國的文件需先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認證及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再至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3.因此若由本人或授權代理人取得上述2規定授權書,日本法人來台投資,應得依上述(4)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辦理文件公、認、驗證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