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對同一交易對象,同時有應收及應付款時,於實際收取或給付款項時,究竟應該以總額分別收付,還是應該以應收付金額間的差額,以淨額進行收付?應該取決於當初進行交易時,所談定的收付款條件而定。
(1)若當初交易雙方於進交易前,已談定貨款收付以總額或淨額方式進行,那就依約定處理即可。
(2)若當初並未談到收付款方式,則應就各筆交易款項分別結清為主要處理的方式。若欲以淨額方式收付,則應先行協商後再進行。並且準備清楚的對帳單,供對方進行立沖銷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