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建議:已報稅的發票,收到銷貨折讓單,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則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且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因此不宜重開發票更改為新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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