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於108.7.24曾回覆,(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2)財政部90.09.20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規定,開立發票銷售額應以所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2.建議檢具契約文件舉證刷卡手續費未約定為銷售額之一部分,且手續費收入係為刷卡付款方式而代銀行收付,以免除手續費收入被認定為佣金一部分,爭取以950元計算而非1,000元計算佣金收入;3.惟根據銀行已開給手續費發票給貴公司,且已作進項稅額扣抵,恐無法爭取售價不含手續費收入(即使為代收代付無價差收入),建議依國稅局要求儘速補申報及繳納營業稅,爭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裁罰漏稅處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