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法定公積,如果符合公司法規定,同時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就可以分配掉。
2.依據,如姜會計師所示。
3.值得一提的是,法定公積要留在公司作為管理者在營運過程中的週轉金,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公司希望把它分配的用意、目的,應先確認清楚。
4.如果是因為近年營運不佳,希望將歷年的公積作為平穩股利發放的工具,則其用意是正面的,應予以鼓勵。
5.如果是希望平穩股利發放,且不要增加股東個人綜所稅,則先辦理減資,待某種程度後,再以發放法定公積的方式,可達到法定公積分配掉的效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但[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25之部分為限;3.因此現行公司法規定,將法定公積得發給新股或現金者,由達資本總額,下修至資本額百分之25,分配前提為公司無虧損,分配方法需依據[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由股東會輕度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決議)行之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另得依據[公司法]第240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方法亦可將法定盈餘公積分配發行新股或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