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盈餘轉增資需要開股利憑單,加計股東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民國107年度盈餘,未分配盈餘稅調整為5%,故可視公司資金用途,及未來股權-出資額之運用,選擇留在帳上課未分配盈餘稅5%,或盈餘轉增資分配出資額給個人當年度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有限公司之累積盈餘可以依公司法第110條及240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就是類似盈餘分配股票股利(有限公司無股票,但會增加出資額)。依法要開立股立憑單,由股東個人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或採分離課稅繳納股利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