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民法]第310條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若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2.國外公司把錢匯給大陸公司,大陸公司收到貨款後,再幫台灣公司付掉進貨的款項,台灣公司便不需清償進貨款項,符合[民法]第310條規定債務消滅之清償效力;3.惟該金流方式,係國外公司把錢匯給大陸公司(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的負責人為同一人),難避免被視為關係人間非常規交易,恐需遭稅捐稽徵機關要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報告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編製移轉訂價報告(TP),增加稅務處理成本,除非採第三方支付,建議金流宜配合貨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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