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佣金金額之認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係指該勞務取得之代價,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貴公司透過網路代購服務,通常除代購服務所賺取的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應開立發票外,另須開立一張為代購商品本身取得之代價之發票;所稱「手續費」可二擇一定其歸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90.09.20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規定,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2.國稅局應認為客戶刷卡手續費為佣金收入一部分,因此告知貴公司佣金收入不得扣除手續費,建議可針對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規定及貴公司商業模式提出合理說明,並說明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歸屬,以差別佣金收入及銷售收入;3.值得一提,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佣金支出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第一項第五款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收據,因此建議應舉證刷卡手續費不包含於佣金收入,並檢附仲介契約文件及原始憑證為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