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每月26日至31日運交之商品,客户已取得該商品控制權者,應即認列收入並開立發票,其銷項税額也須同時入帳,否則有違章之嫌。已運交之商品除非雙方有書面約定應俟完成驗收買方才取得商品控制權,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才可延至完成驗收時開立發票及認列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