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0。所以若 貴公司是幫外國公司寫程式,且程式最後是交付給外國公司,並且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那就應該開零稅的發票。
而為了證明這筆收入是外銷勞務的收入,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必需用以下的文件證明適用零稅率:若取得外匯並結售,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若取得外匯未經結售,則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