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範網路拍賣賣家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稽登記;3.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徴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底前發單)開徵,(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由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每兩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建議:由於貴公司108年1月營業額達20萬,且於2月依規定設立登記並開發票,則108年1月應併入108年1~2月營業稅申報,並得檢具相關進項稅額發票扣除,以免除日後營業稅違章裁罰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