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由於貴公司106年為免稅免申報之營業人,符合上述規定,當初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是無法提出扣抵並申請退稅。且貴公司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資本化並逐年計提折舊,雖然108年變更為一般營業人,要出售該固定資產而需開立應稅發票,之前所取得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發票,不可以提出扣抵現在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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