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從事三角貿易有兩種損益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就接單與轉單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三角貿易若已完成接單、轉單之勞務提供,即使尚未收到款項,仍應依權責基礎之入帳原則,於「勞務提供完成日」列為佣金收入處理,此與營業稅規範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銷售額以「收款日」為準有所不同。所謂「勞務提供完成日」,個人建議以第三地貨物報關出口當日為準。第二種是以「進貨」及「銷貨」處理,帳上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當第三地出口報關當日,貴公司已完成「進貨」及「銷貨」程序,故個人建議以第三地貨物報關出口當日為準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除此之外,貴公司如認為第三地雖然貨物報關出口,但未到達目的地時,貴公司仍需承受該貨物運輸風險,則可以等到貨物到買方港口後再同時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以上說明,採用第三地出口報關當日作為收入認列時點,個人認為租稅風險較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三角貿易收入認列時點,無論有沒有跨年度,都應該要視銷貨訂單上的貿易條件而定,而貿易條件的訂定,一般也就是商品風險移轉的時點。
舉例而言,若貿易條件是FOB,那就是在貨物上船,取得提單後,就可以認列收入;若是CIF,那就要等到貨物運扺目的港後,才可以認列收入。其它如EX-WORK、DDU、DDP......等,都還是要看實際交易條件,來決定銷貨收入時點的認定。
銷貨認列時點,跟是否跨年度其實無關,還是要看實際交易條件,也就是商品風險移轉時點來決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