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台灣公司及香港公司雖同為日本總公司投資之子公司,但各具獨立法人格,日籍主管既非日本總公司派駐人員,而係依雇傭契約分別擔任台灣及香港兩公司之職務,並按期貢獻度分別由兩公司支薪,則僅就台灣所得報繳綜所稅即可。惟該日籍主管如屬稅法所稱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有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可能會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