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兼職員工分别服務於台灣及香港兩家非關係企業,其受領香港公司支給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税;但如係台灣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而該子公司非公司在國外之分公司及辦事處,則取自台灣公司之勞務報酬,係屬國外出差性質,應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依法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先確定公司日籍主管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未滿90天, 則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超過90天但小於183天, 則除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外, 仍須就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一併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再者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超過183天, 則需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及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建議先檢視居留日數, 以及香港所得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