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來文未述明起造人是誰。實務上,會以地主為起造人,但建築各項支出由承租人支付。
2.基於上述假設,以地主為起造人,則各項支出的憑證可以直接開給地主,而承租人先以存出保證金科目,將錢付給地主,由地主支付給營造公司。
3.地主在取得使用權狀後,可以專案申請5%營業稅退稅。
4.因建物已登記在地主名下,故承租人通常會對該建物設定抵押權利,以避免租屋過程中,建物被轉讓的風險。
5.如果已由承租人取得丈量等憑證,則可以用代收代付的名義,移轉該項支出至地主身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租地建屋由承租企業取得建物所有權之租賃方式,其合約型態有「期滿拆屋還地」及「期滿建物歸為地主所有」二種,「拆屋還地」之方式僅為土地租賃之關係,較為單純,而到期移轉所有權則須依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視同銷售,按過戶時之時價開立發票;地主則於取得建物產權年度,才將該對價申報為租賃所得。故中小企業會計實務,對有關建造成本,於在建期間可帳列為在建工程項目,於領到使用執照取得產權時轉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並逐年計提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