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子女再將款項匯回公司帳戶,可視為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再設算應收利息,公司列報利息收入。稅務上,不至有問題,但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資金貸與他人。若公司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沒有決算書表問題,應是還好。若超過,會有風險。
2、公司不可將款項轉到股東或任何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如上述)。
3、公司法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