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委外勞務提供者在境外,依所得稅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分別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及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無論受委任人是個人或機構,若其所得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該繳納台灣的所得稅,至於繳納的方式,可以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的相關規定處理。
至於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可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再依實際交易情形進行判斷。
建議除了參考以上的法條外,另可就實際情形,與國稅局人員進行事先的討論,以避免任何的誤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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