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若屬食安法所規範之對象,應依食安法第9條規定導入電子發票,以符合溯源管理之必要性。若未依法導入,依食安法第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雖然貴公司每月開立發票數量不多,導入電子發票系統短期會增加企業成本,但為企業經營可以合法,此增加成本是企業必要支出。未來或許可以逐步感受開立電子發票對貴公司經營效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